【中捷事件 vs 台開豐二】

▌在指責中捷與興富發時,中市府是否盡到監督與管理責任?

任何不被預期發生的意外,都應該納入風險管理。對於中捷、對於施工中的建商,台中市府本於權責,理應完備事前的主動查核、完備天災或人為事故的預防、完備事發當下現場的危機處理,以及完備事故發生後的應變作為與處置。事發後不反求諸己,以罰鍰模糊市府瑕疵的焦點,並不可取。

▌反觀台開的豐洲二期開發案

台開卯足全力,完成了最艱難的環評、開發計畫,中市府即開始要求台開「先行撥付」保證金、地價補償金、土地建物補償金、遷移費、拆遷獎勵金…等等「金」。台開無法認同無止境的給付,中市府竟以「台開違約」為由,逕自發布新聞解約。
在解約訴訟未獲終判之前,台開毫無疑問仍是豐二的唯一合法開發廠商。除了歷年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、全獨資之外,為「配合台中市府」,額外還負擔了危險坑洞回填、垃圾清運、花博停車場、工業區編定、利息墊付等其他非屬豐二開發的鉅額款項。台開為協助中市府解決問題、為維持長期合作關係,從未拒絶各項要求。
依約,台中市府需負責豐二案的土地取得。但府方遲遲無法完成,致使開發案拖延停滯,反歸咎台開。逕自片面終止契約之後,還没收了3億履約保證金。

一旦遇事,先聲奪人解約罰款是起手式。
行政權擴大至此,這過河拆橋的父母官,顯然已所向無敵。

原始新聞引用出自:台中市政府
https://www.taichung.gov.tw/2426120/post?fbclid=IwAR1aY5J4kzbpNcJ2_LBYZvz97tNp1lCxI9IAuJmqkep9oNt-EomzcULXtI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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